確認贈與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32號
CHDV,111,補,832,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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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 告 莫承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秋煌間確認贈與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10日補正下列事項,若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五筆土地)核定為新臺幣375萬612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8224元。請如期繳納。
補原告、被告、母林雪卿(身分證Z000000000)、父莫周之現戶(
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提出坐落彰化縣和美鎮和群段593、594、610、611、612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用(資料均不可遮掩)。
另聲請證據保全,就林雪卿(非本件之被告)之精神狀況進行鑑
定,法律依據?是指「何時」之精神狀況?人之精神狀況如何「
保全」?林雪卿(據稱111.12.7入住彰基安寧病房)現今精神意
識清晰否?請詳說理清楚;否則,逕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
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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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