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0號
原 告 高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員林市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萬785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8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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