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 告 周千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減資股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3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5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股東臨時會決議是民國102年11月28日,何以今年才請求?
提出被告公司之登記、異動資料(102.1.1~至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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