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69號
CHDV,111,補,769,202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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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69號
原 告 李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備位聲明請求
之訴訟利益同一,且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並未陳報起訴之利
益計算之事證,又無其他證據足以為確認原告起訴之利益,自屬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
,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台幣165萬元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733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提出被告公司設立及異動登記資料;原告原持股之證明資料(有
無發行股票?)。曾否住居所或戶籍異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
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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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