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57號
CHDV,111,補,757,202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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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 告 梁承篂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楊智惠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坐落彰化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建物建號3299號登
記第一類謄本(全部、資料均不可遮掩)。
二、陳報門牌彰化縣○○市○○里○○路○段000號房屋(系爭建物)市值
約多少?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三、補被告梁楊智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及陳報建物
公同共有人王美慧梁旻筑之通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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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