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43號
CHDV,111,補,743,2022120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3號
原 告 黃吟媚
訴訟代理人 蘇敬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永春等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
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成功段981、981-1、981-2、981-3、
982、982-1、984-2、984-3、990-1、990-2、991、992地號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最新、地號全部,資料均不可遮掩)
及地籍圖謄本。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優先購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
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系爭買賣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
。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上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存在,揆諸前
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土地交易價值,請
查報主張之上開982、982-1、984-2、984-3、991地號土地
,於原證二之土地買賣契約書中各別價金多少?若無各別價
金,應否將依12筆總面積(總價金為新台幣4257萬元)與上開
五筆土地面積之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三、本件土地買賣契約書第十二條之1.約定以12筆土地全部出賣
(主張優先購買,要全部購買)為生效要件,為何原告僅主
張系爭5筆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