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 告 許江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江鎮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4萬6026元(房屋占地面積
約228.14㎡×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36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
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