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4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全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訴外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108年間以王慶章即王慶璋等為被告,起訴請求撤銷遺 產分割登記,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4號判決、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34號判決確定,惟迄今無人 持上開確定判決至地政機關辦理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伊為本 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274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人,王慶章 即王慶璋為債務人,伊業經本院准依上開確定判決代王慶章 即王慶璋辦理不動產撤銷登記,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請求 閱覽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4號卷宗全卷等語。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 111年11月29日彰院毓111司執乾字第62748號函為證。而聲 請人非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4號之當事人,須閱覽該案卷宗 ,始能取得該案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之影本以辦理不動產撤銷 登記,堪認聲請人就法律上利害關係已有釋明,本件聲請應 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