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417號
CHDV,111,監宣,417,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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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張雅娜(KUSYANAH)


相 對 人 張境森



關 係 人 張永道

張秀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境森(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張雅娜(KUSYANAH)(民國00年0月00日生、居留證統一證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張永道(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因重度失智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 之效果。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0章、第11章之規定,請求對相 對人為監護宣告,為此請求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並指定相對人之弟即關係人張永道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 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 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 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 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



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 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 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 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 ,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 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監護宣 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時發生 效力;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 失其效力,家事事件法第169條第1項、第170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有親屬同意書、親屬系統表、 戶籍謄本、惠來醫療社團法人宏仁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為據 ,且經鑑定人即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梁孫源醫師實施鑑定, 前開鑑定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精神狀態:(1)意識/溝 通性:個案雙眼閉上,對叫喚無回應,無主動表達,無法遵 從指令。(2)記憶力:極重度障礙,無法表示。(3)定向力: 極重度障礙,無法表示。(4)計算能力:極重度障礙,無法 表示。(5)理解•判斷力:極重度障礙,無法作出有效表達。 (6)認知功能檢查:迷你心智量表(MMSE)得分0分,臨床失 智量表(CDR)4分,有極重度認知功能障礙。(7)情感:淡漠 。(8)行為:對叫喚無回應。(9)思考:無法表達(10)語言: 無主動表達。」、「有關判斷能力判定之意見:不能管理處 分自己財產。判定的根據:個案在發生110年3月30日頭部外 傷腦出血後極重度失智,雖經手術治療,住院治療及後續的 療養照顧,個案認知功能並未恢復,無法遵從指令,無主動 表達,認知功能呈現極重度障礙。迷你心智量表(MMSE)得 分0分,臨床失智量表(CDR)4分,有極重度認知功能障礙, 生活完全仰賴他人監護照顧,其理解能力,表達能力及判斷 能力皆有極重度障礙。」、「回復可能性說明:恢復的可能 性低,因個案目前為極重度失智,雖經積極治療及後續照顧 ,並無改善跡象,恢復的可能性低。」、「鑑定判定:(1) 基於受鑑定人因頭部外傷致極重度失智,其表達能力、理解 能力及判斷能力皆有極重度障礙,以致個案,不能管理處分 自己的財產,且回復之可能性低。⑵其障礙之程度,可為監 護宣告。」等情,有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111年  12月23日彰醫精字第1110500548號函暨成年監護鑑定書一份 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四、本件相對人既經監護宣告,業如前述,揆諸前揭規定,自應 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查聲請人主 張聲請人及關係人張永道為相對人之配偶及兄弟,堪認該2 人均能盡力維護相對人之權益,且相對人之配偶張雅娜、姊 張秀卿、弟張永道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由 關係人張永道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並提出親屬 系統表、親屬同意書、戶籍謄本、診斷書等件為證。本院審 酌聲請人、關係人張永道分別為相對人之配偶、弟弟,與相 對人關係非常密切,由渠等分別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 文第2、3項所示。
五、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張雅娜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張境森 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張秀卿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 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指明。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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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