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4號
原 告 李烈穎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家豪律師
被 告 李許噴
李英橘
李淑媚
李麗育
李竟輝
李惠如
李惠雅
林文德
林忠信
林進興
徐春盛 住○○市○○區○○里○○○路0段00 巷00號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徐國堉
黃惜
黃緞
黃婷郁
徐美櫻
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