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詹喜幀
上列聲請人詹喜幀因與相對人吳雯婷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詹喜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同段1220
7建號之最新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承上,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人?(如有移轉變更,應陳報本
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正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