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38號
CHDV,111,司拍,138,2022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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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蕭森義

上列聲請人蕭森義因與相對人林志雄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蕭森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債務人為
黃忠銓」,請提出「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證明文
件。
二、承上,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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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