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清貴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誼通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
所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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