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李明晃
上列聲請人李明晃因與相對人王竣新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李明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含所有權人身分證字號、全體他項權利人姓名)。
二、按於數人共有抵押權時,依民法第831條準用同法第819條第
2項規定,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為之。請提出本件「全
體抵押權人」共同具狀聲請拍賣之書面證明、他項權利證明
書。
三、因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法應使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請提出債務人王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得
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