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進福之繼承人間拍賣
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相對人林滄源、洪秋容已拋棄繼承,請提出被繼承
人林進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及其
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查報林進福之其餘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結果資料。
三、如尚有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請詳列繼承人為相對人,並提出
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
四、如確認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則應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以該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及陳報其送達地
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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