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905號
CHDV,111,司促,13905,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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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05號
債 權 人 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志
上列債權人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榮城開發有限
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榮城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亞嫻及債務人
陳淑美(住○○市○○區○○路000號)之個人最新戶籍謄本各乙份
(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倘是,請一併聲請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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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城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