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57號
債 權 人 唐誼恩
上列債權人唐誼恩因與債務人林聖德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唐
誼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核,債權人於請求原因事實欄載明,雙方約定清償期限為
民國111年10月30日,然債權人卻請求利息自民國111年4月3
0日起算,另所提之各借據、本票均無約定利率,故請具狀
釋明利息請求自民國111年4月30日起算及利率請求年息百分
之10之依據各為何?倘無依據,其利息之請求,應自雙方約
定清償期屆至或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率則按年息百
分之5起算,故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