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債 務 人 吳棟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新臺幣75,820元,及其中新臺幣6
0,650元自民國106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242,114元,及其中新臺幣101,33
9元自民國106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