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77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謝仁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1,911元,及自民國111年10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65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111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8,319元,及自民國111年10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65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111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