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475號
CHDV,111,司促,13475,202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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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7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昀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昀亭於民國110年5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12月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61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
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
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
續費則為(1)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新臺幣100元計算);(2)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
以約定分期費率);(3)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
用卡申請書;(4)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
計算;(5)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6)調閱帳單手
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7)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
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34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955元 自民國111年1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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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