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黃詩惠
債 務 人 蔡文家即蔡文傑
蔡明忠
張彩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零捌佰參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1.緣債務人蔡文家(原名:蔡文傑)前就讀華梵大學時邀
同債務人蔡明忠及張彩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額度捌拾萬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約定聲請人憑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
款通知書」撥款,於99學年度第一學期至99學年度第二
學期,申請金額共127,020元整,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
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
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2.依借據第六條約定,倘借款人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
除願就延遲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另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二項,如經轉列
催收款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息及本金遲延利
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
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
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
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計
算。
(二)詎債務人蔡文傑自111年5月13日應繳款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0,839元整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並
於民國111年11月09日已轉列催收款項,依據借據條款
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蔡明忠及張彩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34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839元 蔡文家(原名:蔡文傑) 自民國111年04月13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1.095% 001 新臺幣40839元 蔡文家(原名:蔡文傑)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1.22% 001 新臺幣40839元 蔡文家(原名:蔡文傑)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08日止 年息1.345% 001 新臺幣40839元 蔡文家(原名:蔡文傑) 自民國111年11月09日起(本案於111年11月09日轉列催收款) 至清償日止 年息2.34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839元 蔡文家(原名:蔡文傑) 自民國111年05月13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1.095%之百分之10 001 新臺幣40839元 蔡文家(原名:蔡文傑)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1.22%之百分之10 001 新臺幣40839元 蔡文家(原名:蔡文傑)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08日止 年息1.345%之百分之10 001 新臺幣40839元 蔡文家(原名:蔡文傑) 自民國111年11月09日起(本案於111年11月09日轉列催收款) 至民國111年11月12日止 年息2.345%之百分之10 001 新臺幣40839元 蔡文家(原名:蔡文傑) 自民國111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345%之百分之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