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00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壽
代 理 人 施建華
債 務 人 林琤敏
李家賢
一、債務人林琤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2,306元,及自民國1
11年10月2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4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225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184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
年11月2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252計
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3.5184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琤敏財產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債務人李家賢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林琤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702元,及自民國11
1年10月2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4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225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5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184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1
1月2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252計算
之違約金,自民國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3.5184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琤敏財產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債務人李家賢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林琤敏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
人林琤敏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李家賢就前開債務
應負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