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385號
CHDV,111,司促,13385,2022121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385號
債 權 人 鄭志浩
上列債權人鄭志浩因與債務人黃以恩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鄭
志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提出聲請狀繕本1份。(毋庸附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以恩(住彰化縣○○鄉○○村○○街000巷00弄00號
)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得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