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354號債 權 人 黃順興 上列債權人黃順興因與債務人黃鴻霖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順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陳報債務人黃鴻霖之住所,或其他可足資辨別身分之年籍資 料(如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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