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354號
CHDV,111,司促,13354,2022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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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354號
債 權 人 黃順興
上列債權人黃順興因與債務人黃鴻霖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
順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黃鴻霖之住所,或其他可足資辨別身分之年籍資
料(如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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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