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126號
CHDV,111,司促,13126,2022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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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2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詹隆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5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主文第二行至第四行關於「……,自民國(下同)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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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