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121號
CHDV,111,司促,13121,2022120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2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劉煒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2,4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3121號 編 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 違約金 期間及年利率 001 252,475元 111年9月13日 13.14 逾期在3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1.314%計算 自111年10月14日起,以新臺幣4,497元按週年利率1.314%計算 自111年11月14日起,以新臺幣9,044元按週年利率1.314%計算 自111年12月14日日起,以新臺幣13,640元按週年利率1.314%計算 逾期在超過3個月至6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周年利率1.314%,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周年利率2.628%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