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757號
CHDV,111,司促,12757,2022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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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757號
債 權 人 高嘉君


債 務 人 李盈德李富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54,362元,及其中新臺幣2
,000,000元自民國103年9月12日起至民國110年1月19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1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74,000元,及自民國101年9
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1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110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95,000元,及自民國101年
11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1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110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5,000元,及自民國101年11
月6日起至民國110年1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110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01年
12月18日起至民國110年1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110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0,000元,及自民國101年
12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1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110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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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