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52號
債 權 人 鄭志浩
債 務 人 莊宥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3,700元,及自本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
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
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TAHIR MUHAMMAD(中譯:泰熙
爾汗)已於民國111年6月22日離台,迄無入境紀錄,此有內
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附卷可稽
。此債務人現已居住於國外,如對其送達須於國外行之,依
上開說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