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81號
債 權 人 林昆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淳翎等三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 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 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參其立法理由,即為 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 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被繼承人周建鈜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有無向法院拋棄繼承之資料到 院。㈡請釋明是否僅就繼承遺產範圍內請求給付?」該裁定 已於111年11月22日送達,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