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薪資債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50號
CHDV,111,勞補,50,202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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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0號
原 告 賴定堂

被 告 旺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禎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本於債權人地位提起本訴訟,主張債務人即訴外人柯俞彤
仍受僱於被告,每月薪資至少有新臺幣31,833元,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19,960元【計算式:31,833×12×10(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十年計算)=3,819,960】,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8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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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