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1號
原 告 羅紹圳
訴訟代理人 李世文律師
被 告 羅錦慧
訴訟代理人 呂雪梅
羅致翔
被 告 羅楊秀玉
陳林玉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 告 羅旺鑫
羅金山
訴訟代理人 羅若海
被 告 羅敏雄
訴訟代理人 劉建麟
羅育智
被 告 羅畯瓏
訴訟代理人 羅禾瑋
被 告 羅村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定民國112年2月2日下午3點50分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及證據尚待釐清,故有 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