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0年度,10號
CHDV,110,保險,10,2022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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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1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定瑜(原名謝宜學

訴訟代理人 吳亞澂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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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