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9號
上 訴 人 蕭淑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沈玉萍、朱慶
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11,990元,應徵裁判費76,0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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