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劉永凱
居彰化縣○○鄉○○村○○路00○0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秀琇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
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9,9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7,5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