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16號
CHDV,107,建,16,20221209,3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奕昌即奕原動力工程行、摩司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
判決不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2,581元【
計算式:1,446,581+756,000=2,202,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1/1頁


參考資料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