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9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鵬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寄押中)
林銘基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寄押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6845號、111年度偵字第38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俊鵬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被訴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及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林銘基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被訴加重詐欺及洗錢防制法部分均公訴不受理,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附表編號1(並更正為本判決 附表所示)部分所載。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案件有依刑事訴 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之情形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同法第303條第7款亦有明定。是以同一案件繫屬於 有管轄權之數法院,除已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但書規定「經 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者 外,原則上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對後繫屬之案件為 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同一案件」係指所訴 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 、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 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 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8 99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 訴之判決,刑事訴訟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係以同一案 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 ,既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 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 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均應適用
。此乃因審理事實之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就全部 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 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而所稱無罪 判決,係指經法院為實質之審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 為不罰者之實體判決而言。除單純一罪或數罪併罰案件以判 決主文宣示者外,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案件,如就其中一部 分為有罪之判決,其餘部分已於判決理由內敘明不能證明被 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惟因與有罪判決部分,有實質上或裁 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者,仍應認為已經實 體審理之無罪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5099號、101 年度臺上字第1063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李俊鵬、林銘基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被訴之加重詐欺及洗 錢防制法犯行部分:
⒈被告李俊鵬、林銘基因告訴人廖宜軒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 下午4時47分許,接到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之電話,佯 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將重覆扣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分別 於109年12月17日下午4時6分許、11分許,,匯款99,999 元、20,123元至邱珮恩所申辦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 0000號之帳戶,被告李俊鵬、林銘基及共犯陳志豪分別於 109年12月17日下午4時12分許、13分許、14分許、18分許 、19分許、20分許,接續提領告訴人廖宜軒前開匯入邱珮 恩帳戶內之款項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 110年度偵字第6845號、111年度偵字第3850號偵查起訴( 見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並於111年9月13日繫屬本院 ,此有起訴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案件移送函文上之收 件章可參(下稱本案)。
⒉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復以告訴人廖宜軒上開遭詐騙之犯 罪事實,分別於109年12月15日、16日接續匯款至指定帳 號後,被告李俊鵬、林銘基再分別於109年12月15日、16 日提領告訴人廖宜軒匯入之款項之犯罪事實,以111年度 偵字第751號偵查起訴,並於111年4月26日移送繫屬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現由該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56號案件(下 稱前案)審理中,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751號起訴 書及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等件在卷可參。
⒊經查被告李俊鵬、林銘基於前案與本案之被訴事實,均為 參與暱稱「法拉驢」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對於同一告訴 人廖宜軒施行詐術,詐術方法相同,被告李俊鵬、林銘基 所擔任之角色分工亦屬相同。雖本案與前案之起訴書所載
告訴人廖宜軒匯出款項之時間、金額、被告李俊鵬、林銘 基提款帳號、提款時地並不相同,然均可認是被告李俊鵬 、林銘基所屬詐欺集團侵害同一被害人財產法益之接續犯 行,而被告李俊鵬、林銘基各次提款之行為,時間密接、 手段相同,自可論為接續犯,屬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同 一犯罪事實。準此,檢察官先後針對同一案件向有管轄權 之不同審判法院起訴,經繫屬各該法院審判,本院既係繫 屬在後之法院,亦無刑事訴訟法第8條但書規定之情形, 揆諸前揭說明,即應由前案繫屬之法院審判之,本件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㈡被告李俊鵬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被訴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 經查,被告李俊鵬前因參與同一詐欺犯罪組織而為參與犯罪 組織犯行,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 第947號、第1964號、第2266號、第2372號、第2547號、第2 883號、第3062號、第3194號、第3457號提起公訴,及110年 度偵字第3456號、第5209號追加起訴,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偵字第2476號移送併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 10年9月29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70號、第111號判決判處罪 刑在案,經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刑事判決及本院電話洽辦 公務紀錄單在卷可考。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上開 案件起訴繫屬於基隆地院後,就被告李俊鵬參與同一犯罪組 織所為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以110年度偵字第6845號、111 年度偵字第3850號起訴,於111年9月13日繫屬於本院,亦有 收文章戳在卷可憑,係就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為重複起訴,揆 諸前揭說明,即應由前案繫屬之法院審判之,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㈢被告林銘基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被訴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 經查,被告林銘基加入同一詐欺犯罪組織而為參與犯罪組織 犯行部分,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86號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該判決附表一編號4),並於111 年7月7日確定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可參。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上開案件起 訴繫屬於桃園地院並判刑確定後,就被告林銘基參與同一犯 罪組織所為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再以110年度偵字第6845 號、111年度偵字第3850號起訴,於111年9月13日繫屬於本 院,亦有收文章戳在卷可憑,係就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為重複 起訴,是被告林銘基所為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既經判決 確定,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3條第7款、
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閔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附表: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 人頭帳戶 車手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廖宜軒(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經管會及銀行人員,於109年12月15日16時47分許,撥打電話聯繫廖宜軒,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將重複扣款,須配合操作解除等語,致廖宜軒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 109年12月17日16時6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99,999元。 2. 109年12月17日16時11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20,123元。 邱珮恩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志豪 1. 109年12月17日16時12分許 2. 109年12月17日16時13分許 3. 109年12月17日16時14分許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員林分行 1.20,000元 2.20,000元 3.20,000元 1. 109年12月17日16時18分許 2. 109年12月17日16時19分許 3. 109年12月17日16時20分許 彰化縣○○市○○街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員林分行 1.20,000元 2.20,000元 3.20,000元 1. 109年12月17日16時9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42,123元。 2. 109年12月17日16時51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37,123元。 3. 109年12月17日18時31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29,989元 4. 109年12月17日18時35分許,以自動存款機存款方式,匯款16,985元 林潓君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志豪 1. 109年12月17日16時35分許 2. 109年12月17日16時36分許 3. 109年12月17日16時37分許 彰化縣○○市○○路000號彰化銀行員林分行 1.20,000元 2.20,000元 3.2,000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0元) 林銘基 1. 109年12月17日17時6分許 2. 109年12月17日17時6分許 3. 109年12月17日17時7分許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員林分行 1.20,000元 2.20,000元 3.3,000元 1. 109年12月17日18時36分許 2. 109年12月17日18時36分許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員新分行 1.20,000元 2.20,000元 林銘基 109年12月17日18時48分許 彰化縣○○市○○路000號凱基銀行員林分行 5,000元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6845號
111年度偵字第3850號
被 告 李俊鵬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 中)
林銘基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
中)
陳志豪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市
板橋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區○○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家安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6樓(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里區○○路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曾鑫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強制戒 治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曾鑫前因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108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㈡竊盜案件,經 同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11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7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㈢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7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 ,經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369號駁回上 訴而確定。另因㈣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 度訴字第15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1次、3月3次、4月6次 、5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㈤偽造文書等 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997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㈥竊盜 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1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 1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上開㈠至㈥所示案件之罪 刑,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於民國98年11月30日入監執行,於102年11月11日縮短刑期 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嗣於104年3月9日撤銷保護管束確定 ,應執行殘刑10月21日。再因㈦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0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月確定。又因㈧施用毒品等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審 訴字第15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確定。上開殘刑、 ㈦㈧所示案件之罪刑接續執行,於104年5月24日入監執行,於 107年5月9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107年9月8日 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 完畢。
二、李俊鵬於110年9月間;陳志豪、林銘基、林曾鑫於109年11 月間某日;吳家安則於110年3月初某日,各基於參加犯罪組 織之犯意,陸續加入通訊軟體暱稱「法拉驢」所屬3人以上 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 詐欺犯罪組織集團,陳志豪、吳家安、林銘基擔任提領詐騙 款項之車手工作,可分得提領款項3%之報酬;林銘基、林曾 鑫另擔任監看車手把風及向車手收取所提領詐欺款項後上繳
李俊鵬之收水等工作,可分得提領款項2%之報酬,李俊鵬則 依「法拉驢」指示以監管指派車手及收取林銘基、林曾鑫上 繳款項後層轉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可分得提領款項2%之報 酬。分工既定,李俊鵬、陳志豪、林銘基、林曾鑫、吳家安 與「法拉驢」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及參與犯罪組 織等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 戶資料後,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 示之廖宜軒、唐瑀穠、姚佐燕、郭宛茹、吳俊明、臨沐沂. 台旺、李旻玫、莊宗衛、伍俊輝、林芊惠、陶素芬、費聿玟 、吳為軒、劉兆泓、高仁軍、陳柏任、潘煜烽、梁宇傑、蔡 翔智、張曼瑄,致廖宜軒等20人均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該詐欺集團成員得知款項 匯入後,即指示陳志豪、林銘基、吳家安分別於附表所示之 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不包括附表編號4) 。迨陳志豪提領款項得手後,將所領得款項交給林銘基;吳 家安提領款項得手後,將所領得款項交給林銘基、林曾鑫, 再由林銘基或林曾鑫轉交給李俊鵬,李俊鵬再層轉予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 向。嗣廖宜軒等20人發覺受騙報警究辦,經員警調取監視器 影像而循線查獲。
三、案經廖宜軒、唐瑀穠、姚佐燕、郭宛茹、吳俊明、李旻玫、 莊宗衛、伍俊輝、林芊惠、陶素芬、費聿玟訴由彰化縣警察 局員林分局暨吳為軒、劉兆泓、高仁軍、陳柏任、潘煜烽、 梁宇傑、蔡翔智、張曼瑄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銘基、李俊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陳志豪於警詢之自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被告吳家安於警詢之自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4 被告林曾鑫於警詢之自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5 告訴人廖宜軒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廖宜軒如附表編號1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6 告訴人唐瑀穠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唐瑀穠如附表編號2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7 告訴人姚佐燕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姚佐燕如附表編號3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8 告訴人郭宛茹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郭宛茹如附表1編號4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9 告訴人吳俊明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吳俊明如附表1編號5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10 證人即被害人臨沐沂‧台旺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被害人臨沐沂‧台旺如附表編號6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11 告訴人李旻玫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李旻玫如附表編號7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12 告訴人莊宗衛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莊宗衛如附表編號8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13 告訴人伍俊輝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伍俊輝如附表編號9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14 告訴人林芊惠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林芊惠如附表編號10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15 告訴人陶素芬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陶素芬如附表編號11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16 告訴人費聿玟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費聿玟如附表編號12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17 告訴人吳為軒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吳為軒如附表編號13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18 告訴人劉兆泓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劉兆泓如附表編號14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19 告訴人高仁軍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高仁軍如附表編號15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20 告訴人陳柏任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陳柏任如附表編號16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21 告訴人潘煜烽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潘煜烽如附表編號17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22 告訴人梁宇傑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梁宇傑如附表編號18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23 告訴人蔡翔智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蔡翔智如附表編號19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24 告訴人張曼瑄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張曼瑄如附表編號20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2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 000000000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9年 12月17日18時32分許及同日18時35分許之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各1紙 證明告訴人廖宜軒如附表編號1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2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 0000000000)、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轉帳未登摺明細及未登摺查詢畫面截圖照片 證明告訴人唐瑀穠如附表編號2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2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 000000000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轉帳明細畫面截圖照片 證明告訴人姚佐燕如附表編號3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2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 0000000000)、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109年12月17日18時49分許交易明細表 證明告訴人郭宛茹如附表編號4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2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 000000000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告訴人吳俊明如附表編號5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3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 0000000000)、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匯款紀錄畫面截圖照片 證明被害人臨沐沂‧台旺如附表編號6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3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 0000000000)、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大村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未登摺明細畫面截圖照片 證明告訴人李旻玫如附表編號7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3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 0000000000)、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利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告訴人莊宗衛如附表編號8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3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 0000000000)、澎湖縣警察局馬公分局文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告訴人伍俊輝如附表編號9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3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 000000000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告訴人林芊惠如附表編號10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3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 000000000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告訴人陶素芬如附表編號11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3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 000000000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照片 證明告訴人費聿玟如附表編號12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3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 000000000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元大銀行110年3月10日16時47分許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證明告訴人吳為軒如附表編號13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3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 000000000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110年3月10日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畫面截圖照片 證明告訴人劉兆泓如附表編號14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3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 000000000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告訴人高仁軍如附表編號15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4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 000000000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銀行110年3月10日17時33分許、17時37分許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張 證明告訴人陳柏任如附表編號16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4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 000000000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 證明告訴人潘煜烽如附表編號17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4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 000000000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 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證明告訴人梁宇傑如附表編號18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4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 000000000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銀行110年3月10日17時47分許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證明告訴人蔡翔智如附表編號19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4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 000000000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告訴人張曼瑄如附表編號20所示遭詐欺集團詐欺並匯款至人頭帳戶之事實。 45 詐欺車手陳志豪、林銘基犯行一覽表、0000000總提領明細、陳志豪提領一覽表、林銘基提領明細 證明下列事項: 1.被告陳志豪所為附表編號1、2、5至10犯行之事實。 2.被告林銘基所為附表編號3、4犯行之事實。 46 彰化縣○○市○○路0段 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員林分行109年12月17日16時 12分許至16時14分許之監視器影像照片3張 證明被告陳志豪所為附表編號1犯行之事實。 47 彰化縣○○市○○街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員林分行109年12月17日16時18分許至16時19分許之監視器影像照片2張 證明被告陳志豪所為附表編號1犯行之事實。 48 彰化縣○○市○○路000號彰化銀行員林分行109年12月17日16時35分許至16時37分許之監視器影像照片3張 證明被告陳志豪所為附表編號2犯行之事實。 49 彰化縣○○市○○街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員林分行109年12月17日17時23分許之監視器影像照片1張 證明被告陳志豪所為附表編號5犯行之事實。 50 彰化縣○○市○○街00號中國信託銀行統一超商新員門市109年12月17日17時32分許之監視器影像照片1張 證明被告陳志豪所為附表編號6犯行之事實。 51 彰化縣○○市○○街00號聯邦銀行員林分行109年 12月17日17時35分許之監視器影像照片1張 證明被告陳志豪所為附表編號6犯行之事實。 52 彰化縣○○市○○街00號聯邦銀行員林分行109年 12月17日17時44分許至17時47分許之監視器影像照片共5張 證明被告陳志豪所為附表編號5犯行之事實。 53 彰化縣○○市○○路0段 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員林分行109年12月17日18時3分許至18時7分許之監視器影像照片共5張 證明被告陳志豪所為附表編號7犯行之事實。 54 彰化縣○○市○○路000號中正路郵局109年12月 17日18時16分許至18時18分許之監視器影像照片共2張 證明被告陳志豪所為附表編號8犯行之事實。 55 彰化縣○○市○○路0段 000號華南銀行員林分行 109年12月17日18時30分許至18時35分許之監視器影像照片共8張 證明被告陳志豪所為附表編號9犯行之事實。 56 彰化縣○○市○○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統一超商新百川門市109年12月17日19時7分許之監視器影像照片1張 證明被告陳志豪所為附表編號7犯行之事實。 57 彰化縣○○市○○路0段 000號兆豐銀行員林分行 109年12月17日19時36分許之監視器影像照片1張 證明被告陳志豪所為附表編號1犯行之事實。 58 彰化縣○○市○○○街 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全聯員林店109年12月17日19時47分許之監視器影像照片1張 證明被告陳志豪所為附表編號7犯行之事實。 59 彰化縣○○市○○路000號三信銀行員林分行109年12月17日20時39分許至20時42分許之監視器影像照片共5張 證明被告陳志豪所為附表編號10犯行之事實。 60 彰化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員林分行109年 12月17日22時33分許至22時34分許之監視器影像照片共3張 證明被告陳志豪所為附表編號10犯行之事實。 61 彰化縣○○市○○路0段 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員林分行109年12月17日17時6分許至17時7分許之監視器影像照片共3張 證明被告林銘基所為附表編號3犯行之事實。 62 彰化縣○○市○○街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員林分行109年12月17日17時20分許至17時21分許之監視器影像照片2張 證明被告林銘基所為附表編號4犯行之事實。 63 彰化縣○○市○○路0段 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員新分行109年12月17日18時 35分許至18時36分許之監視器影像照片共3張 證明被告林銘基所為附表編號3犯行之事實。 64 109年12月17日18時46分許之路口監視器影像照片1張、現場查獲照片1張、被告林銘基遭查獲時穿著影像照片1張、109年12月17日19時46分許之彰化縣員林市三民東街與成功東路交岔路口監視器影像照片1張、109年12月17日18時45分許之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與民生路員鹿路交岔路口監視器影像照片1張 證明被告林銘基、陳志豪所為附表所示犯行之事實。 65 109年12月17日18時37分許之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1段與民生路交岔路口監視器影像照片1張、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三信銀行員林分行109年 12月17日18時59分許之監視器影像照片1張 證明被告陳志豪所為附表所示犯行之事實。 66 邱珮恩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清單 證明下列事項: 1.告訴人廖宜軒如附表編號1遭詐欺匯款至該人頭帳戶之事實。 2.被告陳志豪所為如附表編號1犯行之事實。 67 林潓君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證明下列事項: 1.告訴人廖宜軒如附表編號1遭詐欺匯款至該人頭帳戶之事實。 2.告訴人唐瑀穠如附表編號1遭詐欺匯款至該人頭帳戶之事實。 3.被告陳志豪所為如附表編號2犯行之事實。 4.被告林銘基所為如附表編號3犯行之事實。 68 柯述凡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證明下列事項: 1.告訴人姚佐燕如附表編號3遭詐欺匯款至該人頭帳戶之事實。 2.告訴人郭宛茹如附表編號4遭詐欺匯款至該人頭帳戶之事實。 3.被告陳志豪所為如附表編號5犯行之事實。 4.被告林銘基所為如附表編號4犯行之事實。 69 邱珮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證明下列事項: 1.告訴人吳俊明如附表編號5遭詐欺匯款至該人頭帳戶之事實。 2.被告陳志豪所為如附表編號6犯行之事實。 70 邱珮恩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證明下列事項: 1.被害人臨沐沂‧台旺如附表編號6遭詐欺匯款至該人頭帳戶之事實。 2.告訴人李旻玫如附表編號7遭詐欺匯款至該人頭帳戶之事實。 3.告訴人莊宗衛如附表編號8遭詐欺匯款至該人頭帳戶之事實。 4.被告陳志豪所為如附表編號7犯行之事實。 71 黃珮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清單 證明下列事項: 1.告訴人伍俊輝如附表編號9遭詐欺匯款至該人頭帳戶之事實。 2.告訴人林芊惠如附表編號10遭詐欺匯款至該人頭帳戶之事實。 3.被告陳志豪所為如附表編號8犯行之事實。 72 黃珮婷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證明下列事項: 1.告訴人林芊惠如附表編號10遭詐欺匯款至該人頭帳戶之事實。 2.被告陳志豪所為如附表編號9犯行之事實。 73 戴仲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清單 證明下列事項: 1.告訴人陶素芬如附表編號11遭詐欺匯款至該人頭帳戶之事實。 2.告訴人費聿玟如附表編號12遭詐欺匯款至該人頭帳戶之事實。 3.被告陳志豪所為如附表編號10犯行之事實。 74 110年7月31日16時30分許指認犯罪嫌人紀錄表 證明被告吳家安指認同案被告林銘基擔任把風跟收水角色、同案被告林曾鑫擔任收水角色之事實。 75 彰化縣○○鎮○○巷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有店110年3月10日16時58分許至 16時59分許之監視器影像照片1張 證明被告吳家安所為附表編號11犯行之事實。 76 彰化縣○○鎮○○路000號台中商銀鹿港分行110年3月10日17時50分許至 17時52分許之監視器影像照片1張 證明被告吳家安所為附表編號12犯行之事實。 77 彰化縣○○鎮○○路000號鹿港信用合作社110年3月10日19時22分許之監視器影像照片1張 證明被告吳家安所為附表2編號12犯行之事實。 78 彰化縣○○鎮○○路000號兆豐銀行鹿港分行110年3月10日17時38分許至 17時40分許之監視器影像照片1張 證明被告吳家安所為附表編號13犯行之事實。 79 彰化縣○○鎮○○路000號鹿港信用合作社110年3月10日17時42分許之監視器影像照片1張 證明被告吳家安所為附表編號13犯行之事實。 80 彰化縣○○鎮○○路000號鹿港信用合作社110年3月10日16時19分許至16時21分許之監視器影像照片1張 證明被告吳家安所為附表編號14犯行之事實。 81 彰化縣○○鎮○○路000號兆豐銀行鹿港分行110年3月10日17時55分許至 18時9分許之監視器影像照片1張 證明被告吳家安所為附表編號14犯行之事實。 82 彰化縣○○鎮○○路000號台中商銀鹿港分行110年3月10日16時28分許至 16時31分許之監視器影像照片1張 證明被告吳家安所為附表編號15犯行之事實。 83 彰化縣○○鎮○○路000號鹿港信用合作社110年3月10日16時42分許之監視器影像照片1張 證明被告吳家安所為附表編號15犯行之事實。 84 彰化縣○○鎮○○巷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有店110年3月10日16時56分許之監視器影像照片1張 證明被告吳家安所為附表編號15犯行之事實。 85 鹿港分局110年3月ATM詐欺取款車手影像調閱管制表 證明被告吳家安所為附表編號11至15犯行之事實。 86 曾鈺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證明下列事項: 1.告訴人吳為軒如附表編號13遭詐欺匯款至該人頭帳戶之事實。 2.告訴人劉兆泓如附表編號14遭詐欺匯款至該人頭帳戶之事實。 3.被告吳家安所為如附表編號11犯行之事實。 87 呂美玲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證明下列事項: 1.告訴人高仁軍如附表編號15遭詐欺匯款至該人頭帳戶之事實。 2.告訴人陳柏任如附表編號16遭詐欺匯款至該人頭帳戶之事實。 3.被告吳家安所為如附表編號12犯行之事實。 88 華靖庭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證明下列事項: 1.告訴人潘煜烽如附表編號17遭詐欺匯款至該人頭帳戶之事實。 2.告訴人梁宇傑如附表編號18遭詐欺匯款至該人頭帳戶之事實。 3.被告吳家安所為如附表編號13犯行之事實。 89 林美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證明下列事項: 1.告訴人蔡翔智如附表編號19遭詐欺匯款至該人頭帳戶之事實。 2.被告吳家安所為如附表編號14犯行之事實。 90 華靖庭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證明下列事項: 1.告訴人張曼瑄如附表編號20遭詐欺匯款至該人頭帳戶之事實。 2.被告吳家安所為如附表編號15犯行之事實。 二、核被告李俊鵬、陳志豪、林銘基、林曾鑫、吳家安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被告李俊鵬、陳志豪、 林銘基、林曾鑫、吳家安與暱稱「法拉驢」及所屬詐欺集團 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 李俊鵬5人所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參與 犯罪組織等罪嫌,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3罪名,均為想像競 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陳志豪所犯如附表編號1、3、5至12 等犯行;被告林銘基所犯如附表編號2、3等犯行;被告吳家
安、林銘基、林曾鑫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20等犯行;被告李 俊鵬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0(扣除附表編號4)等犯行,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林曾鑫曾受如犯罪 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犯罪之主觀惡性,前案刑罰執行難 以收矯治之效,依累犯規定加重不會過苛,為累犯,請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廖偉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潘冠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
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時間、詐欺方式 匯款金額 人頭帳戶 車手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1 廖宜軒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經管會及銀行人員,於109年 12月15日16時47分許,撥打電話聯繫廖宜軒,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將重複扣款,須配合操作解除等語,致廖宜軒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9年12月17日16時6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99,999元。 2.109年12月17日16時11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20,123元。 邱珮恩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志豪 1.109年12月17日16時12分許 2.109年12月17日16時13分許 3.109年12月17日16時14分許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員林分行 1.20,000元 2.20,000元 3.20,000元 1.109年12月17日16時18分許 2.109年12月17日16時19分許 3.109年12月17日16時20分許 彰化縣○○市○○街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員林分行 1.20,000元 2.20,000元 3.20,000元 109年12月17日19時36分許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兆豐銀行員新分行 13,000元 1.109年12月17日16時9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42,123元。 2.109年12月17日16時51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37,123元。 3.109年12月17日18時31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29,989元 4.109年12月17日18時35分許,以自動存款機存款方式,匯款16,985元 林潓君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志豪 1.109年12月17日16時35分許 2.109年12月17日16時36分許 3.109年12月17日16時37分許 彰化縣○○市○○路000號彰化銀行員林分行 1.20,000元 2.20,000元 3.20,000元 林銘基 1.109年12月17日17時6分許 2.109年12月17日17時6分許 3.109年12月17日17時7分許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員林分行 1.20,000元 2.20,000元 3.3,000元 1.109年12月17日18時35分許 2.109年12月17日18時36分許 3.109年12月17日18時36分許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員新分行 1.20,000元 2.20,000元 3.20,000元 林銘基 109年12月17日18時48分許 彰化縣○○市○○路000號凱基銀行員林分行 5,000元 2 唐瑀穠(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業者及銀行人員,於109年12月17日 17時16分許,撥打電話聯繫唐瑀穠,佯稱因網路購物有重複訂單,須配合取消等語,致唐瑀穠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17日18時6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12,103元。 3 姚佐燕(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業者及銀行人員,於109年12月17日 17時許,撥打電話聯繫姚佐燕,佯稱因員工誤植,被設定為貴賓,會每月扣款,須配合解除等語,致姚佐燕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9年12月17日17時17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49,980元。 2.109年12月17日17時40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49,980元。 3.109年12月17日17時44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43,980元。 柯述凡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銘基 1.109年12月17日17時20分許 2.109年12月17日17時21分許 彰化縣○○市○○街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員林分行 1.20,000元 2.20,000元 陳志豪 109年12月17日17時23分許 彰化縣○○市○○街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員林分行 10,000元 4 郭宛茹(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業者及銀行人員,於109年12月17日 17時47分許,撥打電話聯繫郭宛茹,佯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被登記設定為高級會員,會每月扣款,須配合解除等語,致郭宛茹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17日18時49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5,989元。 未領 1.109年12月17日17時44分許 2.109年12月17日17時45分許 3.109年12月17日17時46分許 4.109年12月17日17時47分許 5.109年12月17日17時47分許 彰化縣○○市○○街00號聯邦銀行員林分行 1.20,000元 2.20,000元 3.20,000元 4.20,000元 5.13,000元 5 吳俊明(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業者及銀行人員,於109年12月17日 16時22分許,撥打電話聯繫吳俊明,佯稱拒收包裹致帳戶有問題,需要操作銀行帳戶確認安全問題等語,致吳俊明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17日17時24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 35,035元 邱珮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志豪 109年12月17日17時32分許 彰化縣○○市○○街00號中國信託銀行統一超商新員民門市 100,000元 109年12月17日17時35分許 彰化縣○○市○○街00號聯邦銀行員林分行 19,000元 6 臨沐沂 ‧台旺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業者及銀行人員,於109年12月17日 17時23分許,撥打電話聯繫臨沐沂‧台旺,佯稱誤設定為經銷商,會從帳戶扣款,將協助取消等語,致臨沐沂‧台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 17日17時44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 43,210元 邱珮恩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志豪 1.109年12月17日18時3分許 2.109年12月17日18時4分許 3.109年12月17日18時4分許 4.109年12月17日18時5分許 5.109年12月17日18時7分許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員林分行 1.20,000元 2.20,000元 3.20,000元 4.20,000元 5.13,000元 7 李旻玫(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業者及銀行人員,於109年12月17日 17時11分許,撥打電話聯繫李旻玫,佯稱員工操作錯誤,誤重複訂單,將協助取消等語,致李旻玫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 17日17時56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 49,986元 109年12月17日19時7分許 彰化縣○○市○○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統一超商新百川門市 2,000元 8 莊宗衛(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業者及銀行人員,於109年12月17日 17時1分許,撥打電話聯繫莊宗衛,佯稱訂單誤設定分期付款,將協助取消等語,致莊宗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17日18時17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 ,匯款6,985元 109年12月17日19時47分許 彰化縣○○市○○○街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全聯彰化員林店 5,000元 9 伍俊輝(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業者及銀行人員,於109年12月17日 17時20分許,撥打電話聯繫伍俊輝,佯稱訂單誤升級為高級會員會多扣款,將協助取消等語,致伍俊輝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9年12月17日18時7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49,985元。 2.109年12月17日18時13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49,985元。 黃珮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志豪 1.109年12月17日18時16分許 2.109年12月17日18時18分許 彰化縣○○市○○路000號員林中正路郵局 1.60,000元 2.52,000元 10 林芊惠(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業者及銀行人員,於109年12月17日 17時47分許,撥打電話聯繫林芊惠,佯稱訂單誤升級為高級會員會多扣款,將協助取消等語,致林芊惠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17日18時40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19,985元 1.109年12月17日18時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49,123元。 2.109年12月17日18時10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49,123元。 3.109年12月17日18時21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19,123元。 4.109年12月17日18時30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29,985元。 黃珮婷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志豪 1.109年12月17日18時30分許 2.109年12月17日18時31分許 3.109年12月17日18時31分許 4.109年12月17日18時32分許 5.109年12月17日18時33分許 6.109年12月17日18時34分許 7.109年12月17日18時34分許 8.109年12月17日18時35分許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員林分行 1.20,000元 2.20,000元 3.20,000元 4.20,000元 5.20,000元 6.20,000元 7.20,000元 8.7,000元 11 陶素芬(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業者,於109年12月17日19時32分許,撥打電話聯繫陶素芬,佯稱系統異常,網路訂單有誤會多扣款,將協助取消等語,致陶素芬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9年12月17日20時35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49,987元。 2.109年12月17日20時38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49,989元。 戴仲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志豪 1.109年12月17日20時39分許 2.109年12月17日20時40分許 3.109年12月17日20時41分許 4.109年12月17日20時41分許 5.109年12月17日20時42分許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三信銀行員新分行 1.20,000元 2.20,000元 3.20,000元 4.20,000元 5.20,000元 12 費聿玟(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業者及銀行人員,於109年12月17日 21時41分許,撥打電話聯繫費聿玟,佯稱網路訂單有誤,將多刷卡付費,銀行將協助取消等語,致費聿玟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 17日22時30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 49,987元。 1.109年12月17日22時33分許 2.109年12月17日22時34分許 3.109年12月17日22時34分許 彰化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員林分行 1.20,000元 2.20,000元 3.10,000元 13 吳為軒(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旅宿業者及銀行人員,於110年3月10日16時 24分許,撥打電話聯繫吳為軒,佯稱系統異常,誤刷卡付費,銀行將協助解除等語,致吳為軒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0日16時47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29,989元。 曾鈺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家安 1.110年3月10日16時58分許 2.110年3月10日16時59分許 彰化縣○○鎮○○巷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有店 1.20,000元 2.20,000元 14 劉兆泓(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訂房網及銀行人員,於110年3月10日16時許,撥打電話聯繫劉兆泓,佯稱訂房資料輸入錯誤,銀行將協助退款等語,致劉兆泓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0年3月10日16時58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11,123元。 2.110年3月10日17時1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17,123元。 15 高仁軍(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坤發車業及銀行人員,於110年3月10日16時 55分許,撥打電話聯繫高仁軍,佯稱系統錯誤,誤重複貸款,須配合取消等語,致高仁軍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0日17時39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21,099元。 呂美玲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家安 110年3月10日17時50分許至同日17時52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台中商銀鹿港分行 1.20,000元 2.20,000元 3.20,000元 4.20,000元 5.1,000元 16 陳柏任(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露天拍賣及銀行人員,於110年3月10日16時 34分許,撥打電話聯繫陳柏任,佯稱誤將帳號設定為高級帳戶,不取消將每月扣款等語,致陳柏任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0年3月10日17時33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29,985元。 2.110年3月10日17時37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29,988元。 110年3月10日19時22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鹿港信用合作社 1.20,000元 2.10,000元 17 潘煜烽(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訂房網及銀行人員,於110年3月10日17時許,撥打電話聯繫潘煜烽,佯稱協助取消旅館住宿交易,須配合指示解除等語,致潘煜烽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0年3月10日17時29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49,986元。 2.110年3月10日17時34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45,099元。 華靖庭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家安 110年3月10日17時38分許至同日17時40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兆豐銀行鹿港分行 1.20,000元 2.20,000元 3.20,000元 4.20,000元 110年3月10日17時42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鹿港信用合作社 15,000元 18 梁宇傑(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民宿業者及銀行人員,於110年3月10日17時 22分許,撥打電話聯繫梁宇傑,佯稱電腦遭駭客入侵,信用卡遭盜刷,須配合指示取消等語,致梁宇傑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0日17時50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5,123元。 110年3月10日17時58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鹿港門市 5,000元 19 蔡翔智(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於110年3月10日16時27分許,撥打電話聯繫蔡翔智,佯稱網路購物使用帳戶有異將被凍結,須先提領餘額並匯款進行帳戶重整等語,致蔡翔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0日17時47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29,985元。 林美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家安 110年3月10日16時19分許至同日16時21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鹿港信用合作社 1.20,000元 2.20,000元 3.20,000元 4.20,000元 5.19,000元 110年3月10日17時55分許至同日18時9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兆豐銀行鹿港分行 1.20,000元 2.10,000元 3.20,000元 4.1,000元 20 張曼瑄(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丹迪旅店電商及銀行人員,於110年3月9日21時18分許,撥打電話聯繫張曼瑄,佯稱訂單交易有誤,須用網路轉帳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張曼瑄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10年3月10日16時21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73,976元。 2.110年3月10日16時26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49,989元。 3.110年3月10日16時28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4,329元。 4.110年3月10日16時32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3,012元。 5.110年3月10日16時36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1,993元。 6.110年3月10日16時47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19,093元。 華靖庭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家安 110年3月10日16時28分許至同日16時31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台中商銀鹿港分行 1.20,000元 2.20,000元 3.20,000元 4.20,000元 5.20,000元 6.20,000元 7.8,000元 110年3月10日16時42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鹿港信用合作社 5,000元 110年3月10日16時56分許 彰化縣○○鎮○○巷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有店 1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