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尊親屬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975號
CHDM,111,訴,975,202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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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彥德


選任辯護人 王庭鴻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害尊親屬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杜彥德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因殺害尊親屬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1年9月13日 起執行羈押,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犯罪事實坦承不諱, 其羈押期間將於111年12月12日屆滿,經法官於111年12月9 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行為後有自殺行為,難以期待會 面對本案刑責,且重罪伴隨高度逃亡之可能性,又依被告所 述,其對於被害人之不滿係長期累積,案發當日先傷害被害 人,接著又持刀揮砍被害人,有反覆實施之可能性,此等羈 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斟酌被告犯罪情節,認對被告為羈押 處分乃合乎比例原則,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及其 他必要處分方式等手段替代,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 1年1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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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