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803號
CHDM,111,訴,803,202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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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聿弘



指定辯護人 呂仲祐律師
具 保 人 顏資家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資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該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上述之沒入保證金, 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謝聿弘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於偵查 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由具保人顏資家 於民國111年3月9日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此有報到單、訊 問筆錄、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參( 見111年度聲羈字第49號卷第15至21、27至29頁)。三、嗣經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提起公訴,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 分局及員林分局拘提均無著,又被告無在監在押紀錄等情, 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報到單、被告之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11年11月22 日函文及其檢附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1年11月22 日函文及其檢附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 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又本院亦依法通知具保人督促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出庭應訊,惟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庭, 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在卷供參。揆諸首揭規定, 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余仕明




法 官 黃佩穎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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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