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裕博
程義峰
洪悅揚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
偵字第133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
少連偵字第525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F○○、申○○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乙○○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F○○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申○○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乙○○被訴對被害人范美廉犯罪部分,公訴不受理。又被訴對被害人辛○○犯罪部分,免訴。
犯罪事實
一、乙○○、F○○、申○○自民國110年6月間起,先後加入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大寶」、「和牛」、「無服務」及「君」 等人所屬詐欺集團。F○○、申○○負責擔任第一層或第二層收 水再上繳之工作。乙○○則負責擔任第二層或第三層收水再上 繳,以及依「無服務」、「大寶」之指示給付車手報酬之工 作(其等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部分,另經提起公 訴或法院判決,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又乙○○為成年人, 且如附表集團分工欄所示之未成年人,於加入集團時,均會 將身分證翻拍照片輾轉傳送予乙○○,乙○○因此可得知渠等為 未成年人。而乙○○、F○○、申○○、如附表集團分工欄所示之 人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個別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 分別對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施以如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致各 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並由詐欺集團成
員要求如附表編號1至33、39至42所示帳戶持有人提領款項 後,於附表「帳戶持有人交付提款時/地/金額」欄所示時間 、地點,由如附表所示負責第一層收水之成員,向各該帳戶 持有人收取款項。其中,就附表編號1至4、8至13、19至20 、24至27、39至41所示犯行,係同時基於共同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犯意聯絡,由擔任第一層收水之成員冒用「OK忠訓國際 」公司之名義,於收款同時,在偽造之OK忠訓國際委託證明 書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偽簽「林紹洋」、「林俊億」或「 黃榮昇」之簽名,或偽造「忠訓融資企業有限公司」之印文 ,以彰顯其為「OK忠訓國際」公司業務員向帳戶持有人收款 ,之後交予各帳戶持有人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OK忠訓國 際」公司、「林紹洋」、「林俊億」或「黃榮昇」本人。另 外,詐欺集團成員要求如附表編號35至38所示帳戶持有人交 付帳戶提款卡。再由附表集團分工欄所示各成員分別擔任機 房控盤、持提款卡提款、向帳戶持有人收水,以及第二、三 層收水之工作(個別參與分工情形詳如附表集團分工欄所示 )。乙○○、F○○、申○○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即以此方式,各 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實際去向之效果。乙○○、F○○ 、申○○並因此分別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報酬。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 識別少年身分之資訊。查本案共犯即少年之梁○聞、胡○銘、 單○諺、余○斌、李○恩、洪○揚、吳○卿各為94年3月、92年5 月、92年2月、93年6月、94年4月、91年11月、92年9月生, 此觀諸各該警詢筆錄之年籍記載甚明,則其等於行為時均為 未滿18歲之少年,是隱匿其等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貳、有罪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之簡式審判程序,一方面可合 理分配司法資源的利用,減輕法院審理案件之負擔,以達訴 訟經濟之要求而設,另一方面亦可使訴訟儘速終結,讓被告 免於訟累,以達明案速判之目的。而應為無罪(含一部事實 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情形)之判決,因涉及犯罪事實存否,自 係不宜為簡式審判。然倘係案件應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判決 (含一部事實不另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時,因屬訴 訟條件欠缺之程序判決,與被告已為之有罪陳述,並無衝突 ,且與犯罪事實之認定無關,而與簡式審判僅在放寬證據法 則並簡化證據調查程序,並非免除法院認事用法職責,亦無 扞格,更符合簡式審判程序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之
立法意旨,此時法院既係於尊重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後,改 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檢察官於訴訟程序之進行中,未曾異議 ,而無公訴權受侵害之疑慮時,縱使法院並未撤銷原裁定, 改行通常審判程序,以避免訴訟勞費,仍屬事實審法院程序 轉換職權之適法行使,不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 上字第128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查,被告乙○○、F○○、申○ ○所犯之本案犯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就上開被訴事實均為 認罪之陳述。且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詢問本 案是否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被告三人與公訴人均表示沒有意 見。而被告乙○○被訴對被害人范美廉、辛○○犯罪部分,雖有 下述參所示應分別為公訴不受理、免訴之情形,然此僅係訴 訟條件之欠缺,既然被告乙○○及公訴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均 未曾異議,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認仍得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 。本案爰俱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 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乙○○、F○○、申○○均坦承不諱(見少 連偵卷一第95至112、121至148、165至179、229至238、249 至273、283至285、289至297頁、少連偵卷九第131至138、1 47至151、159至160頁、中市警五分偵卷第55-1至55-10、24 7至252頁、中檢偵卷第189至194、225至227、285至287、33 5至347頁、本院卷一第354至358、435至439頁、本院卷二第 22至24、192至193、226至229頁),並與下述證據互核一致 ,足認被告三人上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
⒈證人即共犯梁○聞、胡○銘、單○諺、余○斌、李○恩於警詢時之 證述(見他卷一第33至53、69至78頁、少連偵卷二第93至10 3、149至190頁、中檢偵卷第137至141、157至160、175至17 7頁。少連偵卷二第7至19、47至74頁。少連偵卷三第7至30 、41至57頁。少連偵卷三第169至179、191至206頁。少連偵 卷三第247至260頁)。
⒉被告與共犯間之群組或個別對話紀錄(見少連偵卷五第99至1 01、335至344頁、少連偵卷八第153至157頁)。 ⒊如附表所示帳戶持有人之供述及相關非供述證據: ①附表編號1、2所示帳戶持有人陳凡姍於警詢時之證述、偽造O K忠訓國際委託證明書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帳戶存摺封面、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影本、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8日儲字第1110128376號函及 所附帳戶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 年4月2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69952號函及所附帳戶交
易明細(見少連偵卷四第5、7至24頁、本院卷一第105至109 、157至160頁)。
②編號3、4所示帳戶持有人鄭清朋於警詢時之證述、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偽造OK忠訓國際委託證明書及免用統一發票 收據、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卡正反面照片、存摺封 面、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 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被告與共犯間之群組對話紀錄、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桃園分 行111年5月4日合金東桃園字第1110001342號函及所附帳戶 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卷四第51至67、71至77、81至84頁、他 卷二第81至89頁、本院卷一第163至165頁)。 ③編號5所示帳戶持有人鍾清輝於警詢時之證述、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影本、被告與共犯間之群組對話紀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111年4月28日儲字第1110128376號函及所附帳戶交易明 細(見少連偵卷四第125至143、147至148頁、本院卷一第10 5、111頁)。
④編號6所示帳戶持有人童正昕於警詢時之證述、監視錄影畫面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告與共犯間之群 組對話紀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8日儲字第11 10128376號函及所附帳戶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卷四第281至3 05頁、本院卷一第105、113頁)。
⑤編號7所示帳戶持有人林聖哲於警詢時之證述、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告與共 犯間之群組對話紀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4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25171號函及所附帳戶交易 明細(見少連偵卷五第5至23、27頁、本院卷一第203至205 頁)。
⑥編號8所示帳戶持有人洪羽婕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偽造OK忠訓國際委託證明書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對話截圖、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手洪○揚之網路歷 程記錄、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4月27日一總營集字第4644 1號函及所附帳戶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卷五第51至75、90、1 59頁、本院卷一第141至143頁)。
⑦編號9、10所示帳戶持有人楊森午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楊森午於交付贓款 時所拍照片、偽造OK忠訓國際免用統一發票收據、Line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8日儲字第 1110128376號函及所附帳戶交易明細、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建國分行111年4月26日高銀密建國字第1110102500號函及
所附帳戶交易明細(見他卷二第7至13頁、少連偵卷五第109 至112、117至121、125至133頁、本院卷一第105、115、145 至147頁)。
⑧編號11、12所示帳戶持有人翁純華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封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偽造 OK忠訓國際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被告與共犯間之群組對話紀 錄、被告申○○之網路歷程紀錄、監視錄影照片、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8日儲字第1110128376號函及所附帳戶 交易明細、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111年4月28日花一 信總字第1110000246號函及所附帳戶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卷 五第203至221、225至231頁、中市警五分偵卷三第141至156 、164至169、201、209頁、中檢偵卷第145至148、163至165 、205至213頁、本院卷一第105、117、137至139頁)。 ⑨編號13所示帳戶持有人李欣燕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偽造OK忠訓國際免用 統一發票收據、被告與共犯間之對話紀錄、車手單○諺之網 路歷程紀錄、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行111 年5月17日北富銀內湖字第1110000030號函及所附帳戶交易 明細(見少連偵卷五第259至271、275、277頁、本院卷一第 459、227至228頁)。
⑩編號14、15所示帳戶持有人陳光明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告與共犯間之對話紀錄、臺灣土地銀行 集中作業中心111年4月27日總集作查字第1111003592號函及 所附帳戶交易明細、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5月10日玉山 個(集)字第1110058133號函及所附帳戶交易明細(見少連 偵卷五第286、291至305頁、本院一卷第125至127、187至18 9頁)。
⑪編號16所示帳戶持有人張喬惟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監視錄影畫面、被告 與共犯間之群組對話紀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4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25171號函及所附帳戶 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卷六第5至19、25至39頁、本院卷一第2 03、207至209頁)。
⑫編號16至18所示帳戶持有人孫紫翎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告與共犯間之群組對話紀錄、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8日儲字第1110128376號函及所附帳 戶交易明細、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3日 渣打商銀字第1110015304號函及所附帳戶交易明細(見少連 偵卷六第55至60頁、本院卷一第105、119、167至169頁)。 ⑬編號19至20所示帳戶持有人陳慧文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偽造OK忠訓國際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被告申○○及車手胡O銘網路歷程紀錄、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04月28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及所 附帳戶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4 月2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69952號函及所附帳戶交易明 細、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5月17日玉山個(集)字第11 10078597號函及所附帳戶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卷六第99至12 7、131、133頁、本院卷一第157、161、363至365頁)。 ⑭編號21至22所示帳戶持有人郭政延於警詢時之證述、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ATM交易明細表、 被告與共犯間之群組對話紀錄、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5 月10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58133號函及所附帳戶交易明 細、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6日彰作管字第11 120005394號函及所附帳戶交易明細(見他卷一第91至101、 109至117頁、少連偵卷六第201至202、205至210頁、本院卷 一第187、191、223至225頁)。
⑮編號23所示帳戶持有人陳文煒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與共犯間之群組 對話紀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5月6日台新作文字第111 13430號函及所附帳戶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卷六第235至253 、257至260頁、本院卷一第181至184頁)。 ⑯編號24至27所示帳戶持有人李柔榛於警詢時之證述、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户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偽造OK忠訓國際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被 告申○○網路歷程紀錄、被告與共犯間之群組對話紀錄、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8日儲字第1110128376號函及所 附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 2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25171號函及所附帳戶交易明細 (見少連偵卷六第331至332、335至353、357、359頁、本院 卷一第105、121、203、211至213頁)。 ⑰編號28至29所示帳戶持有人蔡曉屏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LINE對話截圖、偽 造OK忠訓國際委託證明書、車手胡O銘及被告申○○網路歷程 紀錄、共犯間之對話紀錄、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和分行111 年4月28日合金永和字第1110001414號函及所附帳戶交易明 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5月6日台新作文字第11113430 號函及所附帳戶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卷七第201至225頁、本 院卷一第149至151、181、185頁)。 ⑱編號30所示帳戶持有人李婕妤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與共犯間之群組
對話紀錄、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八德分行111年5月5日合金八 德字第1110001418號函及所附帳戶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卷七 第257至275、279至284頁、本院卷一第175至179頁)。 ⑲編號31所示帳戶持有人羅毅於警詢時之證述、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共犯間之對話紀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11年4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25171號函及所附 帳戶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卷七第309至319、323頁、本院卷 一第203、215頁)。
⑳編號32所示帳戶持有人游家維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與共犯間之群組 對話紀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8日儲字第1110 128376號函及所附帳戶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卷七第339至355 、359至361頁、本院卷一第105、123頁)。 ㉑編號33所示帳戶持有人張佳娟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LINE對話截圖、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與共犯間之群組對話紀錄、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 25171號函及所附帳戶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卷七第375至401 、405至406頁、本院卷一第203、217至221頁)。 ㉒編號34所示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共犯間之群組及個別 對話紀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9日 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2493號函及所附提款紀錄、玉山銀 行集中管理部111年5月10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58133號 函及所附帳戶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卷八第5至9、11至22頁、 少連偵卷七第419頁、本院卷一第187、193頁)。 ㉓編號35、36所示帳戶持有人湯秋榕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截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 業管理部110年6月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1593號函及 所附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與共犯間之群組對話紀 錄、提款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卷八第39至40、45至70 頁)。
㉔編號37、38所示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被告與 共犯間之群組及個別對話紀錄、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提 款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卷八第91至101頁、少連偵卷 七第419頁)。
㉕編號39所示帳戶持有人林盈婷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偽造OK忠訓國際委託證明書及免用統一發票收 據、車手單O諺網路歷程紀錄、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5 月10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58133號函及所附帳戶交易明 細(見少連偵卷八第179至187頁、本院卷一第187、195頁)
。
㉖編號40、41所示帳戶持有人鐘書豐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交易明細、人 聊天紀錄截圖、監視器翻拍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偽造OK忠訓國際委託證明書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被告申○○ 網路基地臺紀錄、帳戶交易明細及存摺頁面、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楊梅分行111年5月5日合金楊梅字第1110001421號函及 所附帳戶交易明細、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5月10日玉山 個(集)字第1110058133號函及所附帳戶交易明細(見少連 偵卷八第225至253頁、中市警五分偵卷三第217至255、291 至293、297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3、187、197頁)。 ⒋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供述及相關非供述證據: ①編號1被害人M○○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卷四第25至35 頁)。
②編號2被害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卷四第39至47 頁)。
③編號3被害人E○○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台灣Pay網路跨行交易紀錄(見 少連偵卷四第85至86、89至94頁、他卷二第91至92、99至10 2頁)。
④編號4被害人黃○○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LINE對話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卷四第95至96、99至105 頁)。
⑤編號5被害人玄○○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郵局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 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影本(見少連偵卷四第149至150、15 3至159、165至168頁)。
⑥編號6被害人K○○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卷四第307至 308、311至315頁)。
⑦編號7被害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見少連偵卷五第29、33至38頁)。
⑧編號8被害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卷五第77至78
、83至87頁)。
⑨編號9被害人天○○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郵局存摺封面(見他卷二第27至28、31至37頁、少連偵卷五 第135至137、143頁)。
⑩編號10被害人D○○及其配偶盧登財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郵局入戶匯款申請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見他卷二第39至40、43至56頁 、少連偵卷五第145、157頁)。
⑪編號11被害人P○○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申請書回條、存摺 封面(見少連偵卷五第233至239頁、中市警五分偵卷三第18 7至188、193至195頁)。
⑫編號12被害人酉○○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匯款單(見少連偵卷五第241至246頁、中市警五分偵 卷三第175、179至182頁)。
⑬編號13被害人H○○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卷五第279至2 85頁)。
⑭編號14被害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卷五第307 至313頁)。
⑮編號15被害人地○○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卷五第317 至318、321至327頁)。
⑯編號16被害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卷六第41至 51頁)。
⑰編號17被害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卷六第75至 83頁)。
⑱編號18被害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卷六第85至91 頁)。
⑲編號19被害人I○○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卷六第135、1 39至141頁)。
⑳編號20被害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卷六第143
至144、147至151頁)。
㉑編號21被害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見他卷一第123至142頁)。 ㉒編號22被害人B○○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交易成功截圖(見他卷一第143至160頁)。 ㉓編號23被害人G○○○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卷六第261 至266頁)。
㉔編號24被害人N○○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卷六第361至3 62、367至371頁)。
㉕編號25被害人O○○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見少連偵卷六第381至382、387至390頁)。 ㉖編號26被害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卷六第391 、396至400頁)。
㉗編號27被害人A○○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見少連偵卷六第403至404、407至409、413頁)。 ㉘編號28被害人宙○○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卷七第227 至228、231至233頁)。
㉙編號29被害人R○○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卷六第367至 頁379)。
㉚編號30被害人宇○○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卷七第285 至286、289至291頁)。
㉛編號31被害人L○○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見少連偵卷七第329至336頁)。
㉜編號32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卷七第363 至364、367至371頁)。
㉝編號33被害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見少連偵卷七第407至408、411至416頁)。 ㉞編號34被害人Q○○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卷八第29至31 、23至24、26頁)。
㉟編號35被害人亥○○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卷八第71至 72、75至76、78頁)。
㊱編號36被害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卷八第79至 84、88頁)。
㊲編號37被害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卷八第103 至104、107至111頁)。
㊳編號38被害人J○○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卷八第113至1 14、117至121頁)。
㊴編號39被害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卷八第189 至190、193至194、203頁)。
㊵編號40被害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截圖(見少連偵卷八 第255至256、259至266頁、中市警五分偵卷三第273、281至 287頁)。
㊶編號41被害人C○○於警詢時之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存摺封面(見少連偵 卷八第267至268、271至273頁、中市警五分偵卷三第259、2 65至269頁)。
⒌其中,如附表編號22所示帳戶,帳號前5碼06809,起訴書誤 載為「068009」,此觀諸前揭帳戶存摺頁面及交易明細所記 載之帳號甚明,並為被告乙○○、檢察官所不爭執(見本院卷 一第356至357頁),是應更正之。又附表所示被害人匯款時 間、金額,起訴書各有如附表所示誤載之處,此觀諸各該帳 戶交易明細甚明,且經被告三人、檢察官所不爭執(見本院 卷一第357至358頁),是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㈡按共同正犯,本係互相利用,以達共同目的,並非每一階段 行為,各共同正犯均須參與。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 意思範圍以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原不必每一階段行為均經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 字第1978、573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
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 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 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 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詐欺集團之詐術,實務上常見有佯稱被害人付款設定錯誤需 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重複扣款,或佯裝親友借錢,或冒裝檢 警人員佯稱被害人涉犯刑事案件而需將存款、存摺、金融卡 交予檢警保管等等。而本案被告三人就各自有參與之部分, 雖非始終參與詐欺集團各階段之詐欺取財犯行,但本案各被 害人各是遭被告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佯稱親友借錢、冒裝店 家告知設定錯誤需操作ATM解除、偽裝員警告知涉犯犯罪須 保管存款云云等詐術,而被騙匯款,且該等詐術均為實務上 常見之手法,故均未逸脫被告三人之主觀認識。則被告三人 既然知悉是依照詐欺集團之指示,參與如犯罪事實欄所示分 工,自應為其他共犯即詐欺集團成員之所為(包含實施詐術 之行為、車手提款、收水、向帳戶持有人交付偽造文書等) 負責。
⒉同理,被告申○○就附表編號11、12所示犯行,依指示前往花 蓮支援車手,但臨時接獲命令撤退,業據被告申○○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共犯乙○○證述相符(見本院卷一第437頁), 並有相關群組對話紀錄在卷可稽(見少連偵卷五第229、231 頁)。則被告申○○雖臨時依命令撤退,但仍有前往花蓮待命 ,並因此獲得報酬新臺幣(下同)2000元,是就此部分犯行 仍有參與集團分工,而屬共犯無疑,應為其他成員之行為負 責。
㈢次按106年6月28日修正施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第3條第2款規定,掩飾或隱匿刑法第339條犯罪所得之本質 、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即構 成洗錢行為。是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掩飾刑法第339條詐 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亦可構成洗錢罪。又參諸洗錢 防制法第2條修正理由:洗錢行為之處罰,其規範方式應包 含洗錢行為之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修正前條文區 分自己洗錢與他人洗錢罪之規範模式,僅係洗錢態樣之種類 ,未能完整包含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行為。為澈底 打擊洗錢犯罪,爰參酌維也納公約第3條第1項第b款第ii目 規定洗錢行為態樣,包含隱匿或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質、來 源、所在地、處置、轉移、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之洗錢類型 ,例如:㈠犯罪行為人出具假造的買賣契約書掩飾某不法金 流;㈡貿易洗錢態樣中以虛假貿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㈢ 知悉他人有將不法所得轉購置不動產之需求,而擔任不動產
之登記名義人或成立人頭公司擔任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以掩 飾不法所得之來源;㈣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例 如: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修正理由參照)。準此,洗錢防 制法第2條第2款之掩飾、隱匿行為,目的在遮掩、粉飾、隱 藏、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間之關聯性,是以款項遭 提領、轉交後,即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屬該條例所規範 之洗錢行為。經查,被告三人分別擔任第一層、第二層、第 三層收水或車手提款之工作,其所為已使員警及各被害人將 因此難以追查其交付金錢之流向,而皆產生掩飾、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從而,被告三人所為該當於掩飾、隱 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要件,且被告三人主觀上對此亦 可推知,則被告三人所為,各該當洗錢行為無疑。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三人犯行都可以認定,應予 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乙○○、F○○、申○○如附表所為,各係犯如附表「被告所 犯法條」欄所示之罪。又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 部分即本判決附表編號11、12、40、41為同一被騙匯款事實 ,且就被告與共犯共同向該等帳戶持有人收款時同時行使偽 造私文書部分,與起訴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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