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41號
CHDM,111,訴,141,202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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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世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偵字第13481號、第15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世豪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 價證券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犯 罪嫌疑重大,且係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經本院於111年9月10日,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執行羈押在 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並參酌卷 內被告之供述、證人之證述及相關證據資料,認被告涉犯上 開罪嫌確屬重大,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前亦有經通緝到案 之紀錄,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再者,本案至少有 6名以上之被害人,被告雖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然被告 並未遵期履行調解條件,此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被 告顯無彌補被害人損失之誠意,是本院衡酌被告本件所為致 生之危害,與被告自由之拘束間,認羈押被告並未違反比例 原則,因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11年12月10日 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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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