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晉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96
5、12350、13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月4日上午10時20分續行審判程序。
理 由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