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02號
原 告 葉以靜
被 告 錢薪亦
法惠斌
九鴻管理顧問公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刑案111年度簡字第234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