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重新審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毒聲重字,111年度,5號
CHDM,111,毒聲重,5,202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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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重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受裁定人 張棟荃



上列聲請人即受裁定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
111年度毒聲字第156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裁定人張棟荃(下稱聲請人)之 父親因白內障手術,且術後修復期須由母親照料,致無法前 來所內探視,聲請人並非與家人不睦,仍有家人支持並提供 經濟支援,評估表認定「入所後無家人訪視」計5 分之部分 ,應予扣除。是經重新計分,扣除前揭評分5分,總分應為5 9分,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爰請求撤銷戒治處分等語。二、按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確定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1至6款情形之一,認為應不施以觀察、 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檢察官得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原 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 定有明文。所謂確定之裁定,於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 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而遭駁回者,固指原審 法院之裁定;然倘該裁定經提起抗告後,經抗告法院認為抗 告無理由而予駁回者,既已由上級審法院為實體之裁定,則 其確定裁定係指上級審法院之裁定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 非字第23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毒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聲請人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 1年度毒抗字第497號裁定,認聲請人之抗告無理由而駁回其 抗告,已為實體之裁定,有上開案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上開事由聲請重新審 理,依上開說明,前開強制戒治處分之原裁定確定法院為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無管轄權,是本件聲請程序不合 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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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