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52號
CHDM,111,單禁沒,352,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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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明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
4495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1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紀明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4495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 淨重0.0528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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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