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06號
CHDM,111,單禁沒,306,202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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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琪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16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111年度聲沒字第26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零貳零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汪琪傑(下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 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35號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020公克),係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彰化地 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3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 ,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扣案之潮解狀晶體1包, 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 重0.4020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2月24日 草療鑑字第1101200171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彰化檢察署11 0年度毒偵字第1635號卷第63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除因鑑 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 當,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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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