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23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清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6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清榮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1行「致陳立育因而 受有右側前胸壁挫傷、右側前臂擦傷等傷害。」應補充為「 致陳立育因而受有右側前胸壁挫傷、右側前臂擦傷等傷害( 林清榮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未據告訴)。」;補充證據 「刑事答辯狀暨和解協議書、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外,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又被告為本 案犯行時已滿80歲,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爰依 刑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本案之過失責任情節及被害人陳立育所受傷勢 ,又被告於發生交通事故後,由被害人協助扶起並報警, 被告因事而未停留現場協助後續處理,亦未為適當之救護 措施,即離開現場,顯然欠缺參與交通往來應尊重用路人 生命安全之觀念,惟考量被告肇事逃逸之動機、目的、被 害人所受傷,及其犯後始終坦認犯行,且被告已與被害人 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完畢,暨被告為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 無業、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 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且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 償損害,已如前述,堪認其已盡力修復其犯罪所造成之損害 ,於犯罪後已深具悔意,其經此偵查、審判程序及科刑之教 訓後,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尚無逕對被告施以
短期自由刑之必要,為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故對被告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六、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6985號
被 告 林清榮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清榮於民國111年9月8日上午10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化縣彰化市豐國路由北往南方 向行駛,於穿越豐國路、中華西路與曉陽路之行車管制號誌 為紅燈之多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 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穿越該多岔路口 左轉往曉陽路方向行駛,適有陳立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行車管制號誌為綠燈之曉陽路由東往西 方向行經同一多岔路口,並左轉往中華西路方向行駛,兩車 即因而發生碰撞,致陳立育因而受有右側前胸壁挫傷、右側 前臂擦傷等傷害。詎林清榮於肇事後知悉陳立育已人車倒地 ,可預見陳立育已受有傷害,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行 離去。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林清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陳立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現 場與車損照片。
(四)路口監視器錄影影像與擷取照片。
(五)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吳怡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演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