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610號
CHDM,111,交易,610,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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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6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漢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
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為:被告陳漢忠於民國110年7月21日11時28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彰化縣員林市員 東路1段74巷由北往南直行行駛,途經員東路1段74巷65號前 ,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並 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未注意而貿然前行,適告訴人邱進裕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其左方之南東六橋駛出並右轉往北行 駛,亦疏未注意禮讓左方直行車先行,兩車發生碰撞,致告 訴人受有胸壁挫傷、右膝蓋及右足挫傷併擦傷之傷害。因認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依第303條所 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 訴乃論。本件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繫屬後之111年12月5日對被 告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件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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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