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94號
原 告 洪銘勳
被 告 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林必慧
朱元祥
劉顯達
馬秀如
林國彬
杜烱烽
李春長
胡茹萍
羅文基
廖東亮
賴慶祥
洪清池
李奇芳
鍾任琴
陳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11月8日 以111年度補字第58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42,080元,該裁定嗣於111年11月11日送達
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9頁)。惟原告迄 未依上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 詢表查詢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1至33頁),揆諸上開規定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