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40號
PTDV,111,訴,240,2022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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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雅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
1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
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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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