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4號
原 告 詹孟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世雄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627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458元,應繳納裁
判費13,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
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仲敏